交通事故索賠訴訟流程:
(一)起訴
1、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受理后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并立即開始執行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3、開庭審理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法庭調解。
4、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向法院告訴庭提出再審申請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上訴上訴向法院承辦人遞交上訴狀,并按規定交納上訴費,5日內法院向對方當事人送達上訴狀副本,對方15日內進行答辯二審審理維持原判改判發揮重審宣判后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如不服,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二審立案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證據交換上訴的裁定:又告訴庭審查后直接進行裁決上訴的判決開庭(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審理,但必須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談話)>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維持原判改判發回重審宣判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向二審法院告訴庭遞交書面申訴材料申請再審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協議書,并共同簽名。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協議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或者身份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號碼、保險公司、保險憑證號、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當事人的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當事人自行賠償;(二)到投保的保險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服務場所辦理損害賠償事宜。
第九十三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字,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一)調解依據;(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基本事實和損失情況;(三)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四)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及比例;(五)賠償履行方式和期限;(六)調解日期。經調解各方當事人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送達各方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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