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分離的。占有權通常由所有權人在房地產買賣中也稱業主、房主、房東來行使,但有時也由別人來行使,這也就是使用權與所有權分離。例如房屋出租,房屋出租合同將房屋的占有、使用權轉給非所有權人房客來行使。這時,房屋所有權人并不因而喪失對房屋的所有權。
使用權是房主按照住房性能對房屋進行事實上的利用。同樣通過一定法律契約,非房屋所有權人也可獲得房屋的使用權。房主將房屋租給他人使用,并不失去對房屋的所有權。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
1.協議。這是指代表國家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管理部門與特定的土地使用權受讓人通過協商,在達成一致意見后,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這種方式的特點之一是在當事人議定合同條款,特別是確定土地使用費、即出讓金方面,在不低于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的基礎上具有較大靈活性;但應注意的是,此種方式競爭性較差,在價格和規劃設計條件等方面存在濃厚的人為因素,隨意性大。因此,主要適用于專業性強,有特定要求或者沒有條件進行拍賣和招標方式的項目。
2.招標。這是指代表國家出讓土地使用權的上地管理部門向不特定的多數人發出要約邀請,然后在眾多的投標人中選擇條件適宜者與之訂立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這種方式有利于出讓方選擇合適的受讓人,因此一般適用于開發性或有較高技術性要求的建設性用地。
3.拍賣。這是指代表國家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管理部門,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將土地使用權出賣,以眾多報價人中的出價最高者為受讓人,與之訂立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這種方式可以使國家獲得較高的土地使用費,但對競買者開發能力、資質信譽方面的審查控制比較薄弱,因而適用于要求不高的中小型房地產開發項目和已經開發成熟的商業性用地使用權的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規定
1、住宅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
2、工業用地。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3、教、科、文、衛等帶有福利性質的用地,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4、商、娛、旅等盈利性項目用地,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
5、其他綜合類性質用地,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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