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的承包地不是遺產,子女沒有繼承權。但在父母名下老人去世后兒女仍然繼續經營,直至下一輪土地確權或國家關系土地政策出臺,否則不可改變,但是不屬于繼承。
《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1,農村土地不是遺產。農村土地為村集體所有,不屬于村民個人所有。
2,村民與村集體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在承包期內,繼承人可以繼承承包。
3,《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
第十二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第五十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形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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