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1、向交警隊調取駕駛證、行駛證、保險憑證復印件。
2、到工商局調取單位的基本情況。
3、準備民事起訴狀,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4、法院立案審查。
5、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
6、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7、裁定駁回起訴。
8、對法院裁定不服的,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9、受理后,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三條 第一款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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