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兒收養程序如下:
1、收養人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到兒童福利院寄養,并填寫收養申請表;
2、寄養、寄養辦公室人員對收養人的情況有初步了解,并根據院內兒童的情況決定是否同意收養人的申請。對同意申請人,收養人應按要求提供單位證明、體檢證明等相關文件;
3、寄養、寄養辦公室人員審核收養人提供的材料,提出初步意見,報醫院負責人審核;
4、兒童福利院審查同意后,將審批表及收養人提供的相關證明和收養兒童檔案報民政局社會福利部審批;
5、兒童福利院憑審批表提供的證明材料原件,到當地民政局收養登記管理處辦理收養公告;
6、公告期滿后,收養人與兒童福利院協商收養、捐贈等問題,并簽訂收養協議;
7、收養人持有相關審批材料,并向區民政局收養登記管理辦公室公告。
一、撿到被遺棄的嬰兒可以自己撫養嗎
符合收養條件即可。
1、收養人不得違反計劃生育。
2、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收養人不受無子女和只能收養一名孩子條件限制。
3、收養其它棄嬰,必須無子女,而且只能收養一個孩子,并要出具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和街道計生科等有關部門簽訂不再生育合同一式四份。
4、收養非孤兒、棄嬰、殘疾兒童,還必須提供被收養人生父母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當地鎮(街道)一級計生辦出具的婚育、節育情況證明、小孩出生證、準生證,并要與有關部門簽訂不再生育合同一式四份。
5、患不孕癥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需經市人民醫院、市婦兒醫院、市計劃生育服務中心其中兩家醫院檢查證明患不孕癥、治療無效后到區計劃生育局領取申請表。
6、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后要求生育的,按一孩程序審批,除此之外仍按二孩程序審批。
二、領養子女戶口必須不寫養子嗎
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一)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二)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并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一)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二)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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