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五條的解釋,如果這個販賣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話,那么將實行刑法中第二百一十七條法律侵犯了著作權的行為來處理。如果販賣的財產金額數目達到了三萬元以上的,那么在法律層面上來說就屬于販賣違反數額較大的行為;那么如果有之下這個行為的就屬于情節比較嚴重的行為,就應該被認為以侵犯著作權的罪責,那么會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拘留,并且會處以罰款的懲處。
《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銷售侵權復制品罪】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書商非法販賣盜版書籍,并且這個販賣的財產金額達到了人民幣五萬元以上的;
2、沒有經過著作人允許就販賣這個書籍的,并且復制發行著作人的文學作品,音樂著作,電視電影作品,影像作品,互聯網作品以及其他作品的,并且將這些作品復制下來超過一千分及其以上的行為;
3、書商除了以上情節的,還有其他的嚴重情節的情形的。
書商以營利為目的的話,那么在法律層面上就會對其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刑法中的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販賣盜版書籍所得財產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是,這個在法律層面上就屬于與違法數目巨大的。
一、銷售盜版屬于侵權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按非法經營罪處理,侵權并且違法。
根據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賣盜版書違法所得巨大的,按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定罪處罰,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
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其中第四項就是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也就是通常說的盜版書。
二、著作權被侵權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并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3、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4、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5、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6、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7、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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