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程序:1、收養人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書到青島市兒童福利院寄養、送養辦公室提出收養申請,并填寫領養申請表。2、寄養、送養辦公室人員對收養人的情況進行初步了解,并根據院內兒童情況決定是否同意收養人申請。對同意申請者,收養人應按要求提供單位證明,查體證明等有關文件。3、寄養、送養辦公室人員對收養人所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填寫《青島市兒童福利院送養棄嬰審批表》,提出初步意見,報院負責人審查。4、兒童福利院審查同意后將審批表及收養人提供的有關證明及被收養兒童檔案等報市民政局社會福利處審批。5、兒童福利院憑審批表及送養人提供的證明材料原件到所在地區級民政局收養登記管理處辦理收養公告。6、公告期滿后,收養人與兒童福利院就收養、捐贈等問題協商并簽訂收養協議書。7、收養人持有關審批材料、公告到區民政局收養登記管理處辦理有關手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千一百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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