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程序:
1、人持居民身份證、簿、書到市兒童福利院寄養、送養辦公室提出收養申請,并填寫領養申請表。
2、寄養、送養辦公室人員對收養人的情況進行初步了解,并根據院內兒童情況決定是否同意收養人申請。對同意申請者,收養人應按要求提供單位證明,查體證明等有關文件。
3、寄養、送養辦公室人員對收養人所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填寫《青島市兒童福利院送養棄嬰審批表》,提出初步意見,報院負責人審查。
4、兒童福利院審查同意后將審批表及收養人提供的有關證明及被收養兒童檔案等報市民政局社會福利處審批。
5、兒童福利院憑審批表及送養人提供的證明材料原件到所在地區級民政局收養登記管理處辦理收養公告。
6、公告期滿后,收養人與兒童福利院就收養、捐贈等問題協商并簽訂收養協議書。
7、收養人持有關審批材料、公告到區民政局收養登記管理處辦理有關手續。我國是有明確的規定的。被收養人及收養人的條件主要有以下規定:第四條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的子女。第六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
(四)年滿三十周歲。第八條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第一千零九十九條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條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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