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的住房公積金可以用在異地買房。
異地購房貸款
貸款條件
購買新建商品房、保障房、存量商品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需滿足下列第1至第8條全部條件:
1.申請人和參與計算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的共同申請人,在申請當月之前在本市或異地連續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申請時公積金賬戶屬于正常繳存狀態(賬戶封存、凍結及銷戶的為非正常繳存狀態)。本市和異地繳存公積金的時間可以合并計算;
2.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狀況良好(信用狀況認定見《深圳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規定》);
3.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發生公積金貸款或者已經還清公積金貸款;
4.申請人已按規定支付購房首付款;
5.申請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擔保;
6.貸款申請符合國家、省和本市房地產市場管理政策要求,在貸款辦理期間遇政策調整的,以公積金中心受理公積金貸款的時間為準,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處理,但國家、省、市房地產市場管理政策已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7.符合公積金管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8.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
(1)職工購買的住房存在除配偶、父母、子女外的其他權利人的;
(2)購買單套住房部分產權份額的;
(3)職工與父母、配偶、子女之間買賣住房的;
(4)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未按照《暫行辦法》、《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規定》繳存公積金,或者存在以弄虛作假等方式匯補繳公積金、調整繳存基數、掛靠單位繳存公積金等違法違規情形的。
申請商業住房按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需滿足下列第1至第11條全部條件:
1.申請人或者配偶應當在本市已辦理了用于購買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自住住房的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不含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且該貸款尚未結清;
2.申請人和參與計算商轉公貸款可貸額度的共同申請人在申請當月之前在本市或異地連續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且申請時屬于正常繳存狀態。本市和異地繳存公積金的時間可以合并計算;
3.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發生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者已經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
4.申請人提前償還部分或者全部原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的申請,已經取得原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銀行同意;
5.申請人或者其配偶是申請商轉公貸款住房的權利人;
6.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狀況良好(信用狀況認定見《深圳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規定》);
7.申請當月前6個月內,原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未出現貸款逾期記錄,且符合規定的信用狀況標準;
8.申請人同意提供符合《深圳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規定》要求的擔保(抵押或者質押);
9.貸款申請符合國家、省、市房地產市場管理政策要求,在貸款辦理期間遇政策調整的,以公積金中心受理商轉公貸款申請的時間為準,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處理,但國家、省、市房地產市場管理政策已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10.符合公積金管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1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
(1)申請商轉公貸款的住房存在除配偶、父母、子女外的其他權利人的;
(2)原商貸用途為購買單套住房部分產權份額的;
(3)原商貸用途為職工與父母、配偶、子女之間買賣住房的;
(4)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未按照《暫行辦法》、《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規定》繳存公積金,或者存在以弄虛作假等方式匯補繳公積金、調整繳存基數、掛靠單位繳存公積金等違法違規情形的。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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