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一般情形可以提取,但是2010年9月30日之后購買的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包括異地)不得提取。提取條件:深圳市內或異地有房,且購房發票或契稅稅票未過三年。提取材料:身份證;公積金卡;一手房購房合同和購房發票;二手房房產證復印件(異地購房請提供原件)和契稅稅票。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3、租賃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一定比例的;
4、離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9、管委會依據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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