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據丟了的處理方法:
1、及時報告稅務局辦稅服務大廳,說明涉稅資料遺失情況,對知情不報的,稅務局將予以從重處;
2、對遺失的涉稅資料應在有重大影響的報刊上聲明作廢;
3、將登載遺失聲明的報刊和涉稅資料遺失情況的書面材料一并交稽查科接受處理,如為被盜發票、收款收據,企業還需附上已在公安部門報案的證明(報案前要注意保護好現場);
4、遺失已用發票、收款收據存根聯,一般不需登報聲明作廢,但必須提供發票、收款收據已用部分最后一份記帳聯復印件,稅務局將視情況酌情處理。凡不能提供記帳聯復印件的,一律作遺失空白發票、收款收據處理;
5、接受稅務局處理時,憑稅務局下發的《稅務處理決定書》由稽查科直接開具罰款稅單;
6、處理完畢后,可申請補發稅務登記證,購領發票、收據也可正常進行;
7、發生遺失發票、收款收據或稅務登記證等涉稅資料接受稅務局處理后,又找到原遺失的發票、收據等材料,稅務局不再收回或更改處理決定,納稅人應將找回的原遺失發票、收款收據等材料交稅務局辦稅服務大廳辦理繳銷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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