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收據丟了需要重新開具;
2、收據是企事業單位在經濟活動中使用的原始憑證,主要是指財政部門印制的蓋有財政票據監制章的的收付款憑證,用于行政事業性收入,即非應稅業務;
3、一般沒有使用發票的場合,都應該使用收據。是重要的原始憑證;收據與日常所說的"白條"不能畫等號,收據也是一種收付款憑證,它有種類之分。至于能否入賬,則要看收據的種類及使用范圍。發生遺失發票、收款收據或稅務登記證等涉稅資料接受稅務局處理后,又找到原遺失的發票、收據等材料,稅務局不再收回或更改處理決定,納稅人應將找回的原遺失發票、收款收據等材料交稅務局辦稅服務大廳辦理繳銷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九十六條 票據債務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適用其本國法律。票據債務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依照其本國法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而依照行為地法律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適用行為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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