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通知明天去檢察院不是被拘捕。因醉酒駕駛涉嫌危險駕駛罪,檢察院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審查起訴的必經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章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章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章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章定罪處罰。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 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前款規章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章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章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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