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家具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一、租房子天然氣閥壞了誰負責
租賃房屋中的附屬設施,包括各種家用電器,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內注明名稱、規格型號、購買時間、使用年限等詳細信息,同時,對于家電及其他室內設施的維修責任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由誰承擔,出現故障時,有合同約定的應按合同約定執行。如雙方在租賃合同中對室內設施維修責任未明確約定的,租賃房屋室內設施包括家用電器因自然消耗或合理使用而導致的故障和損壞一般應由房主承擔維修義務,但如因承租方使用不當或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壞則應由承租方負責維修或承擔賠償責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條規定,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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