蓋章的收據不可以作為消費憑證,尤其是涉及報銷的時候,必須要有正規的票據,這是會計制度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一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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