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期間遵守取保候審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時,辦案機關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沒有依法退還的,被取保候審人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退還申請,要求退還。
《關于取保候審若干規定的意見》第二十一條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執行刑罰的同時,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制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并書面通知決定機關。
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向被取保候審人宣布退還保證金的決定,并書面通知其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一、退取保金需要幾天?
保金一般在七個工作日內。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決定退還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后,應當在解除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同時,通知指定的銀行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并由犯罪嫌疑人在《退還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名(蓋章)、捺指印。
第七十九條需要沒收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后,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沒收保證金決定書》。
決定沒收較高數額保證金的,應當經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第八十條
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以內向犯罪嫌疑人宣讀,并責令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名(蓋章)、捺指??;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應當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宣布,并要求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的負責人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法定代理人、單位負責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注明。
第八十一條公安機關向犯罪嫌疑人宣讀《沒收保證金決定書》的同時,應當告知其對沒收保證金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五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一次。
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書之日起的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或者變更沒收保證金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第八十二條沒收犯罪嫌疑人保證金的決定已過復核期限或者經復核后,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指定的銀行將沒收的保證金,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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