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醫療損害?
醫療損害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醫療過失行為對病人所產生的不利的事實。一般醫療損害直接表現為患者的死亡、殘疾、組織器官的損傷及健康狀況相對于診療前有所惡化等情形,是對患者生命健康權及身體權的侵害。此外還可表現為對患者隱私權、名譽權的損害,甚至給患者帶來財產上和精神上的損害。其后果的表現形式主要分為死亡、殘疾或功能障礙、喪失生存機會、喪失康復機會等。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相關條例,醫療損害后果除上述所討論的幾種形式外,還有其他形式(即其他后果),條例雖未對其他后果進行明確定義,但在《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中列舉了所特指的一些損害后果,這些損害后果主要是由于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造成病人正常組織器官的輕微損害或功能障礙。另外,我國的相關法律和法規還沒有將喪失康復機會作為一個獨立的損害后果,但在審判實踐中已經予以承認并得到運用。
二、醫療損害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存在醫患關系
患者對其與醫療機構之間存在的醫患關系負有舉證責任?;颊邞峁焯枂?、交費憑證、病歷、出院證等單據證明與醫院之間存在醫患關系。
2、醫方存在過錯醫療行為,包括:
(1)、違反醫療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實施診療活動;
(2)、違反相關診療技術規范實施醫療行為;
(3)、未盡與當時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注意義務;
(4)、未盡法定告知義務及知情同意義務;
(5)、未盡法定的病歷管理義務;
(6)、未盡使用合格醫療產品實施醫療活動的義務;
(7)、未盡合理檢查義務;
(8)、未盡保護病人隱私義務。
3、醫方的上述過錯造成患者以下損害后果:
(1)、死亡
(2)、身體損害
身體損害應當包括兩個方面內容:一是組成人的身體的軀干、肢、組織及器官受到損害使其正常功能不能得到發揮的。二是雖然表面上并未使患者的肢體、器官受到損壞,但卻致其功能出現障礙。如大腦受藥物刺激造成的精神障礙。
(3)、精神損害
精神損害,是指醫療損害所導致的受害人心理和感情遭受創傷和痛苦。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依法對患者所遭受的精神損害進行賠償。
4、醫療過錯與損害后果與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對醫療損害賠償責任中因果關系的認定,應分為事實上的因果關系和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兩個層面進行。首先應由賠償權利人證明事實上因果關系存在,如果事實上的因果關系不存在,案件以賠償權利人的敗訴結束。如果已經證明醫療過錯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因果關系,再由法官判斷在法律上是否有充分理由使醫方對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在認定法律上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時,應當運用相當因果關系理論來認定。因為相當因果關系說強調判斷因果關系的客觀標準是可能性,而這種可能性取決于社會的一般見解,它要求判明原因事實與損害結果之間在通常情形下存在聯系的可能性。這種判斷要求法官依一般社會見解,按照當時社會所達到的知識和經驗,只要一般人認為在同樣情況下有發生同樣損害結果的可能性即可;其客觀依據在于事實上這種原因事實已經發生了這樣的結果。
三、醫療損害糾紛舉證責任是什么?
在醫療損害賠償案件中,一般情況下適用過錯原則,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及無過錯原則。根據過錯責任原則,作為原告的患方應當舉證證明損害事實、醫療過錯和因果關系三個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在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時,患方可在符合法定情形時不承擔醫療過錯的舉證責任,但仍需證明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兩個構成要件。同樣,在適用無過錯責任時,患者亦需要舉證證明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的存在。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