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法院應根據需要調查收集證據,全面審查核實。當事人應及時提供證據,法院可根據情況確定證據及期限。若提供困難,可申請延長期限。逾期未提供證據需說明理由,無理由或不成立可不采納或采納但予以訓誡、罰款。
法律分析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證明責任和職權探知,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五條舉證期限,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拓展延伸
醫療事故索賠中舉證責任的界定
醫療事故索賠中舉證責任的界定是指在醫療事故索賠糾紛中,確定由哪一方承擔舉證責任的問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醫療事故索賠糾紛屬于民事糾紛,原則上由原告提出索賠請求并承擔舉證責任。然而,在醫療事故索賠中,由于醫療行為的特殊性,醫療機構也需要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因此,確定舉證責任的界定需要考慮多方因素,包括醫療行為的性質、證據的可獲取性等。在實踐中,法院會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判斷舉證責任的承擔方,并依法進行裁決。
結語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在醫療事故索賠中,舉證責任的界定需要考慮醫療行為的特殊性和證據的可獲取性等因素。法院會根據具體案件情況綜合考慮,判斷舉證責任的承擔方,并依法進行裁決。
法律依據
(二)對需要緊急救治的患者,拒絕急救處置,或者由于不負責任延誤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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