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糾紛舉證責任的分配有何規定
一、實施前舉證責任的分配
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該條款規定,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颊咧灰e證證明與醫療機構存在醫患關系,具有損害結果,即可完成舉證。而醫療機構需要承擔患者損害與醫療行為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的舉證責任,如醫療機構無法舉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實施后舉證責任的分配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钡谖迨藯l“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p>《侵權責任法》的頒布,完全改變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一款(八)項關于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舉證責任倒置原則,規定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一般情況下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三種法定情形下適用過錯推定原則。
三、患者的舉證責任
1、醫患關系?;颊邞斉e證在醫療機構接受過治療或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對其實施過診療行為,予以證明雙方之間醫患關系的成立。掛號單、門診手冊、病歷、繳費憑證等均可以作為證據。
2、損害后果?;颊邞斉e證證明其受到的損害后果,包括人身損害、財產損害、精神損害。損害后果表現為訴訟請求時通常有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后續治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等。醫療費等有效票據、誤工證明、鑒定意見等均可以作為證據。
3、醫療機構存在過錯。過錯責任原則的舉證分配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因此,患者應當承擔醫療機構存在過錯的舉證責任。一般情況下,患者在立案前可以委托具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過錯鑒定,也可以向法院申請過錯鑒定,鑒于申請人是患者,因此產生的鑒定費用,也應當由患者先行墊付。如醫療機構存在《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的三種情形,法院會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此時,患者只需承擔醫療機構存在《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三種情形即可完成舉證。
四、醫療機構的舉證責任
1、針對患者的舉證提供反正。對于患者提出的醫患關系成立、具有損害后果、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存在過錯、因果關系、醫療機構未履行說明義務等事項,作為醫療機構應當提供相反證據,予以反駁患方的主張或訴訟請求。如果醫療機構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其診療行為確實沒有過錯,那就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否則就應當承擔舉證不能法律后果。一般情況下,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療、護理行為是否符合診療規范,包括對患者的病情檢驗、診斷、治療方法的選擇、治療行為的執行、用藥合理性、術后護理等診療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2、過錯推定下的舉證責任。由于《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采用的過錯原則是“有條件下的過錯推定”,當出現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法定三種情形:第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第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第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此時,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舉證其不存在上述三種情形的證據,進行抗辯。
3、提供完整病歷。病歷是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訴訟中的核心證據,且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病歷是作為醫療損害司法鑒定的基礎數據。如果醫療機構拒絕提供病歷、或提供的病歷不完整導致無法進行相關司法鑒定,那么醫療機構在訴訟中將會處于極其不利的地位。由于妥善保管病歷是醫療機構的法定義務,因此,醫療機構應當承擔向法院提交完整病歷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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