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害人(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舉證責任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受害人應當就自己受損害的事實和接受過醫療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損害包括病員生命和健康的損害,患者本人及其親屬的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接受醫療的事實可以通過掛號、交費等診療手續來證明。
(二)醫療機構的舉證責任醫療機構是指醫院或經過衛生行政機關批準或承認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技術人員。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醫療機構應當承擔如下舉證責任:第一,病員的損害結果與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第二,醫療機構不存在醫療過錯。
1、損害結果屬于醫療意外。醫療意外是指醫療機構無法預料的原因造成的損害后果或醫療機構確實無法避免醫療損害結果;
2、出現了難以預料的并發癥。這種“并發癥”必須是難以預料和難以避免時,才可以成為免責的條件;
3、病員及其家屬不配合治療。如果病員及其家屬不配合治療是造成損害后果的全部原因,則可以免除醫療機構的賠償責任;如果病員及其家屬不配合治療只是損害后果的出現的原因之一,醫療機構也有過失時,應依過失相抵的原則,由雙方分擔責任。
一、醫療事故醫療過錯認定的條件是什么
醫療事故醫療過錯認定的條件:
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必須是發生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也包括為此服務的后勤和管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4、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后果,即“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
5、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如果在發生多因一果的情況下,必須具體分析各自原因與作用,慎重判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
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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