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的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舉證責任先由患者進行舉證,患者應當提交到該醫療機構就診、受到損害的證據。并且提交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診療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證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
第四條 患者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規定主張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提交到該醫療機構就診、受到損害的證據。
患者無法提交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診療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證據,依法提出醫療損害鑒定申請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醫療機構主張不承擔責任的,應當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等抗辯事由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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