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因此,對于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公安機關如果認為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可以撤案。如果認為構成犯罪,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再次移送審查起訴。但是,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因此,實踐中檢察院認為不構成犯罪的案件,退回公安機關的,公安機關會按撤訴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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