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情況下可以撤銷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
(1)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的;
(4)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的;
(5)依法可以撤銷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的其他情形。
房地產估價機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的,應當予以撤銷。
房地產估價機構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后,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資質。
2、什么情況下質許可機關應當依法注銷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依法注銷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
(1)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2)房地產估價機構依法終止的;
(3)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被撤銷、撤回,或者房地產估價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的其他情形。
3、房地產估價機構信用檔案
資質許可機關或者房地產估價行業組織應當建立房地產估價機構信用檔案。
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按照要求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房地產估價信用檔案信息。
房地產估價機構信用檔案應當包括房地產估價機構的基本情況、業績、良好行為、不良行為等內容。違法行為、被投訴舉報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房地產估價機構的不良記錄記入其信用檔案。
房地產估價機構的不良行為應當作為該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合伙人的不良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查閱信用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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