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個完整的收據,通常應由標題、正文、落款三部分組成。不一定需要蓋章。(一)標題寫在正文上方中間位置,字體稍大。標題的寫法有兩種。一種是直接由文種名構成。即寫上“收據”字樣。另一種是把正文的前三個字作為標題,而正文從第二行頂格處接著往下寫。如用“今收到 ”、“現收到”、“已收到”作標題。(二)正文一般是在第二行空兩格處開始寫,但以“今收到”為標題的收據是不空格的。正文一般要寫明下列內容,即寫明收到的錢物的數量、物品的種類、規格等情況。(三)落款一般要求寫上收錢物的個人或單位的名稱姓名,署上收到的具體日期,一般還要加蓋公章。是某人經手的一般要在姓名前署上“經手人:”的字樣。是代別人收的,則要在姓名前加上“代收人:”字樣。
法律依據:
《財政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統一全國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的通知》
一、按照《工會法》的有關規定,建立了工會組織的單位應向工會組織撥交工會經費,下級工會組織按照有關經費分成比例向上級工會組織上解工會經費。工會組織收到工會經費時,應按照本通知規定開具由財政部、全國總工會統一制發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二、《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由財政部統一印制并套印財政部票據監制章,由全國總工會統一發放到各級工會組織。統一印制發放的新票據自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啟用,各級工會組織原使用的票據,同時停止使用。三、各級工會組織應建立《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購領、使用、保管、發放登記制度,認真做好工會經費收繳、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四、以前的有關規定凡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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