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起訴書。(1個被告2份,2個被告3份,類推,都須原告簽字或蓋章)
2、主要證據材料目錄及復印件。(1個被告2份,2個被告3份,類推)
3、原告身份證復印件1份并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 法定(指定)代理人代為起訴的應提交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及與原告關系的證明材料復印件,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 沒有身份證的提供其他身份證明材料。
4、如委托他人訴訟,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并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
5、如委托律師訴訟的,則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托書及律師事務所接收委托的證明、函件和律師證復印件。
6、被告為單位的,提供被告工商基本信息。(起訴個人的,有些法庭要求補充被告身份信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第一百一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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