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不管夫妻分居幾個月,只要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會先進行調解,當認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但一方以夫妻雙方分居六個月為由主張離婚的,恐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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