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一樣是沒有效力的。
法律依據: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第二十條 企業的印章、銀行賬戶、牌匾、信箋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從事商業、公共飲食、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適當簡化,但應當報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第四十一條 已經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在使用中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認定為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予以糾正。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