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有法律效力。如果收據寫的是簽字或蓋章,則簽字人即代表單位。如收據要求非蓋章不可,卻沒有蓋章,而單位又不認可的,視為簽字人的個人行為。和簽字人的單位無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二十一條 匯票的出票人必須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并且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不得簽發無對價的匯票用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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