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果是屬于個人的收據,簽字不蓋章是有效的,簽字和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果;但是如果是屬于單位收據,一般需要在加蓋單位的公章之后才有效,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二十一條
匯票的出票人必須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并且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不得簽發無對價的匯票用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資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一百零四條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對違反本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的,給予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于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因前款行為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該金融機構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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