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債務人失蹤兩年以上,債權人可以申請宣告債務人失蹤,并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借款。如果債務人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債權人可以通過訴訟或申請宣告債務人失蹤的方式追討欠款,但需提供相應的證據。
法律分析
如果債務人失蹤兩年以上,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債務人的親屬和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宣告債務人失蹤。作為利害關系人的債權人,屬于債務人的親屬和利害關系人,因此可以申請宣告債務人失蹤。如果債務人失蹤,他的財產應由他的配偶、父母或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
一、找不到債務人怎么追討欠款
1、現實生活中,債務人為達到惡意逃債的目的而一去不返的現象經常發生,由于受訴訟時效的制約,往往會給債權人主張權利帶來很大困難。
2、對于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債權人可以通過以下兩條途徑追討欠款。
(1)第一條途徑: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后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借款。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2)第二條途徑: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討債款。起訴時應持有借據等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法院就會立案受理。由于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
3、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法院即對借貸人關系明確的案件經審理后作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后,盡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采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財產的辦法為債權人清償債務。
結語
如果債務人失蹤兩年以上,債權人可以通過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或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討欠款。無論哪種途徑,債權人都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條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四十一條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二條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爭議,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無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條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財產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侵害失蹤人財產權益或者喪失代管能力的,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
財產代管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
人民法院變更財產代管人的,變更后的財產代管人有權請求原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產并報告財產代管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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