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失蹤起訴當然有用,因為起訴是有時效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超過三年后債權將不受法律保護。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而且起訴并取得生效法律文書后,如果對方不主動履行,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樣一來即使欠債人目前沒有財產可供執行,也不會影響以后當其有財產的情況下恢復強制執行;二來既然法院無法執行到財產,也可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目前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后,將無法購買飛機票及高鐵票;以后還可能增加其它的限制條件。所以建議起訴。
一、法院起訴程序
起訴方式有書面起訴和口頭起訴兩種。起訴狀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的書面依據,起訴狀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自然情況。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這部分內容反映雙方當事人的身份情況,使原、被告特定化。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這部分是起訴狀的主要內容。原告要在起訴狀中寫明具體的訴訟請求和提出這種請求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包括法律關系存在的事實、發生糾紛的事實、提出訴訟請求的理由等。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案件事實是否存在,需要證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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