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違法,收據上蓋發票章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在我國法律中有明文規定。發票是專用的,收據不能作為發票來使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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