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未到期不租了是一種違約行為,承租人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承租人提前退租,首先應當和出租人達成解除租賃合同的協議,然后和出租人約定時間檢查出租房屋。如果承租人對房屋有所損壞,應當進行賠償。如果租房的時候進行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那么退房的時候也要到同一機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如果要提前退租,一定要提前通知出租人,并和出租人訂立終止租賃的協議,并做好檢查出租房屋等善后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2、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3、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權請求其賠償損失:
1、無正當理由收回租賃物;
2、無正當理由妨礙、干擾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
3、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
4、不當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占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七百四十八條 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權請求其賠償損失:
(一)無正當理由收回租賃物;
(二)無正當理由妨礙、干擾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
(三)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
(四)不當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占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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