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收據蓋章的類型:開具收據的時候可以蓋財務章和公章,但不能蓋合同章。收據是一種財務結算票據,因此蓋財務章是毫無疑問的。在實際工作中,公章可以代替合同專用章使用,但收據不是合同,因此合同專用章并不能蓋在收據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一條 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發票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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