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蓋財務章,也可以蓋公章,但是不能蓋合同章?,F金付訖不是公章,是注解說明用的,它只能用于跟現金有關的業務資料注解,而不能用于收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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