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屬于刑事拘留,強制措施的一種,是為了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是否有罪和判處刑罰,需要經過法院判決才能決定,刑事拘留并不是終結訴訟的一種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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