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需要承擔責任的,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了他人利用法人單位的公章進行違法活動而法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幾種情況:
1、是他人借用法人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出借單位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
2、是行為人盜竊、盜用法人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私刻法人公章對外簽訂經濟合同,法人有明顯過錯的且該過錯與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有因果關系的;
3、是企業承包、租賃經營合同期滿后,企業按規定辦理了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而企業未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其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或沒有采取措施通知相對人,致使原企業承包人、租賃人得以原承包、租賃企業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給相對人造成經濟損失的;
4、是法人單位聘用人員被解聘后,或者受法人單位委托保管公章的人員被解除委托后,單位未及時收回其公章,行為人擅自利用保留的原單位公章簽訂經濟合同,給相對人造成經濟損失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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