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療糾紛中,一般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以及醫療過程有無過錯承擔舉證的責任。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一、患者的舉證責任有哪些
1、醫患關系。
患者應當舉證在醫療機構接受過治療或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對其實施過診療行為,予以證明雙方之間醫患關系的成立。掛號單、門診手冊、病歷、繳費憑證等均可以作為證據。
2、損害后果。
患者應當舉證證明其受到的損害后果,包括人身損害、財產損害、精神損害。損害后果表現為訴訟請求時通常有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后續治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等。醫療費等有效票據、誤工證明、鑒定意見等均可以作為證據。
3、醫療機構存在過錯。
過錯責任原則的舉證分配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因此,患者應當承擔醫療機構存在過錯的舉證責任。一般情況下,患者在立案前可以委托具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過錯鑒定,也可以向法院申請過錯鑒定,鑒于申請人是患者,因此產生的鑒定費用,也應當由患者先行墊付。
4、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與患者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
由于患者缺乏醫學專業知識,往往很難舉證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與自身的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因此,在實踐中,患者一般也會通過司法鑒定來完成舉證。
5、醫療機構未履行說明義務。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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