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簽字是合同成立的一種方式,但不是必須的。合同可以通過口頭協議、郵件、短信等形式達成,并產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1.《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應當遵循自愿、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
2.《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合同是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應當根據平等自愿的原則約定合同條款。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口頭方式、書面形式、電子數據交換等方式訂立合同。合同的訂立方式應當符合法律規定和約定。
結論:簽字不是合同必須具備的要素,只要當事人自愿、平等地達成協議并遵守合同條款,合同就可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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