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董事會
董事會是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按公司或企業章程設立并由全體董事組成的業務執行機關。它是股東會或企業職工股東大會這一權力機關的業務執行機關,負責公司或企業和業務經營活動的指揮與管理,對公司股東會或企業股東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股東會或職工股東大會所作的決定公司或企業重大事項的決定,董事會必須執行。
二、董事會的義務是什么
董事會的義務主要是制作和保存董事會的議事錄,備置公司章程和各種簿冊,及時向股東大會報告資本的盈虧情況和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向有關機關申請破產等。而某些股份公司成立以后,董事會就作為一個穩定的機構而產生。董事會的成員可以按章程規定隨時任免,但董事會本身不能撤銷,也不能停止活動。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重要的決策和管理機構,公司的事務和業務均在董事會的領導下,由董事會選出的董事長、常務董事具體執行。
三、董事會成員需要幾人
我國法律分別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數作出了規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至十三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股份有限公司應一律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為五至十九人。
四、董事會成員變更需要的材料
隨著公司的發展壯大和公司高管的借調等其他原因,公司董事會成員發生變動的,要準備以下材料已達到董事會成員變更的要求:
(一)企業關于變更董事會成員的申請書(原件);
(二)企業關于變更董事會成員的董事會決議(原件,董事會架構不變的不需提供);
(三)企業關于變更董事會成員的補充合同(原件,董事會架構不變的不需提供,外商獨資企業不需提供);
(四)企業關于變更董事會成員的補充章程(原件,董事會架構不變的不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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