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侵犯著作權的構成要件如下: (1)要有侵犯的事實。即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或鄰接權人)許可,不按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條件,擅自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廣播電視節目。 (2)行為具有違法性。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應是一種違反法律的行為。著作權是一種絕對權,任何人都負有不能侵犯該項權利的不作為義務。他人在使用著作權作品時必須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如果行為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其行為即具有違法性。 (3)行為人主觀有過錯。侵犯著作權和鄰接權的行為,絕大多數是由于故意;也有少數既可以由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過失構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 著作權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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