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個人是不能承攬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工程業務的。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分包給個人是違法行為。按照規定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將處以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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