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公司欠工資蓋章的處理方式如下:
沒有證據是件比較麻煩的事情,不然很難證明企業拖欠工資的,此時勞動者要盡量收集證據。
為了能早日追回拖欠的工資,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提供有效的證據:
1、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2、工資卡、工資存折、單位蓋章確認的工資條或記錄、單位蓋章的職工花名冊;
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4、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5、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6、用人單位蓋章的考勤記錄;
7、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二、解除勞動合同單位的做法如下:
1、很多單位把競業限制當作格式條款,與所有員工都簽訂,但實際上多無必要,而如果沒有在勞動合同解除前解除競業限制,則可能需承擔三個月的經濟補償。
2、沒有對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作健康檢查。
在此情形下,如果后來進入其他單位的職業病崗位上班而導致職業病的,則原來的單位也可能需承擔責任。
3、沒有把稅費承擔的問題約定明確。
在協議中沒有對經濟補償、代通知金的稅費承擔問題說清楚,容易引發爭議。當然,從現行規定上可以推斷出收入應由員工納稅,但如果不約定清楚,仍有員工可能無法理解。
4、以試用期不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勞動解除的法定事由,不是不勝任工作,而是不符合錄用條件。事實上兩者的概念完全不同,不符合錄用條件不但包括了不勝任工作的情形,還包括了道德品質、工作態度等情形,此對于用人單位而言,自主權更大。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
對工資支付時間也作了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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