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1、轉載他人文章,雖有明確標注來源,但因并非作者本人授權,屬于侵犯了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2、轉載他人文章,但未標明出處及作者姓名,屬于侵犯了著作權人的署名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3、引用他人作品的部分甚至全部內容,并標明為自己原創作品。侵犯了著作權人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法律依據】: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之一的,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沒收主要用于提供網絡服務的計算機等設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通過信息網絡擅自向公眾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
(二)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
(三)故意刪除或者改變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明知或者應知未經權利人許可而被刪除或者改變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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