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侵權的原因如下:
1、部分新聞工作者業務素養不高、法律意識淺薄
隨著我國新聞事業的快速發展,大量年輕的新聞工作者沒有進行專門的業務技能培訓便進入新聞行業,導致他們對自身的業務素質,包括工作準則和職業道德要求也寥寥無知,所以他們在新聞采訪過程中,往往由于自身的有限的業務素質而造成新聞侵權。再者就是新聞工作者的法律意識淺薄,部分新聞工作者有著嚴重的特權思想,在進行新聞采訪時,把自己的特權思想有意無意的體現出來,不能把自己視為一名普通公民,而以新聞仲裁者、審判者的形象出現,作出不公正的報道,從而構成新聞侵權;
2、新聞媒體缺乏相應的行業內部自律規范
近年來,隨著新聞媒體的大量增加,媒體的市場化程度越來越高,在利益的驅動下,新聞媒體之間的競爭越來越激烈。為了在激烈的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忽略自己的社會職責,有的新聞機構為了追求最大的發行量,大量刊播夸大事實的或者完全虛構的新聞報道等。在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背景下,我國新聞業正從單一的官方指導向多元的市場指導轉變,計劃經濟條件下的新聞媒體行業規則與職業規范已經不能符合發展趨勢,而在新舊規則交替的過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現一些空白,客觀上造成了漏洞。但至今我國尚未出臺一部專門的新聞法,只有不同層次的法律規范在實踐中起著規范作用。因此,如何調整新聞行業規則、重塑行業規范,制定成文的新聞法和行業內部規范,成為一個極其緊迫的課題;
3、新聞報道違背了新聞真實性原則
真實性是新聞的宗旨和生命,新聞的真實性強調的是新聞事實的正確性,違背真實性原則往往會發生新聞侵權,有的新聞機構為了追求新聞的時效性,采訪往往不深入,不全面,導致新聞內容失實。而新聞內容嚴重失實主要表現在在:隨意修改,斷章取義;以偏概全,夸大事實;事實不準,亂下結論等??v觀新聞侵權的案件,幾乎所有的新聞侵權都和違背新聞的真實性有關,所以把握新聞真實性原則是避免新聞侵權的關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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