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存在以下十一種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目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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