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15天可以提前出來。
被行政拘留15天如果不是特別嚴重的案件,那么是可以提前釋放的。被行政拘留的天數需要根據實際的案件來處理,對于行政拘留,行政拘留裁決權屬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后,在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對于被拘留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提前解除拘留的條件如下:
1、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
2、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3、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拘留要滿足以下條件: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綜上所述,被行政拘留15天也不能提前釋放,但可以申請暫緩拘留。申請暫緩拘留一般需要被拘留人一并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并提供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
【法律依據】:
《拘留所條例》第十九條
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建議拘留決定機關作出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
(二)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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