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外借發生事故車主承擔連帶責任,具體如下:
1、有車主借車給別人駕駛的,法律規定通常情況下是不用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責任首先是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
2、不足的由實際使用人即借用車輛的人承擔,但是有過錯的車主對傷者有連帶責任。
3、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并適用相關法律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1)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3)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4)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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