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丟失之后,當事人可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
車輛被盜立案流程如下:
1、被盜后打報警電話或直接去派出所,派出所拍照取證,出警勘察現場或調閱治安監控,同時將報案人帶回所里做報案材料,然后決定是否立案;
2、立案材料經核對無誤后,由報案人、舉報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一經發現或遭到搶劫后立即帶齊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原件向案發地派出所報案,并取得加蓋派出所公章的報案回執及被盜車輛報案表,并同時向保險公司電話報案;
3、一周內帶齊報案回執、被盜車輛報案表到市一級報紙上刊登尋車啟事,并保存好全幅報紙;
4、如果三個月后,有些公司規定2個月車輛仍未找到,帶齊報案回執、被盜機動車輛報案表到派出所和區公安分局刑警大隊辦理未偵破證明手續,并由上述兩個部門在被盜車輛偵破結果證明書上蓋章確認未破獲,還應注意收集索賠資料交保險公司辦理索賠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對電子數據是否真實,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是否移送原始存儲介質;在原始存儲介質無法封存、不便移動時,有無說明原因,并注明收集、提取過程及原始存儲介質的存放地點或者電子數據的來源等情況;
(二)是否具有數字簽名、數字證書等特殊標識;
(三)收集、提取的過程是否可以重現;
(四)如有增加、刪除、修改等情形的,是否附有說明;
(五)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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