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責任糾紛舉證的范圍有:
1、患者在醫療過程中受到人身損害;
2、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存在著疏忽或懈怠的過失行為;
3、患者所受的人身損害是醫療過失行為所致。對于第1項事實,較易于證明。
但對于第2、3項事實,一般的患者,則很難以證據證明。在現有的醫療服務水平下,誤診與否、治療及時與否、手術及處置適當與否以及使用的材料合格與不合格等等,別說患者對此一無所知,有時甚至連醫務人員在診療當時也缺乏非常精確的認識,以此來判斷醫務人員有無過失比較困難。至于醫療過失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因果關系的認定,更需要專業人員運用其專業知識和技能才能進行,普通患者是無法證明作為專家的醫務人員的過失與損害之間因果關系之有無的。
一、患者的損害結果與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侵權責任中的因果關系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有無因果關系的證明是醫療訴訟的焦點。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是指依法律規定,可能使民事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因事實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無因果關系的證明要求醫方從復雜的專業領域闡述專門的知識以達到法官確信的程度。法官也可以借助于專家證人或公正的鑒定來加以證明。其舉證方式主要集中在兩個部分:
1、醫療行為的正當性,醫方應舉證醫務人員在醫療程序上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及醫療常規的操作規程,在實體內容上與本醫院現有的醫療技術水平及醫療承受能力相稱;
2、損害結果的非因性,對于患者的損害事實醫方不負舉證責任,對其因果性,醫方醫療行為正當或雖然醫方醫療行為不正當但損害結果發生與醫療行為無因果關系,醫方可提供醫學證明損害后果是屬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23條所規定的可以免責的6種情形之一;通過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在診療服務過程中雖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常規的違法行為,但患者未產生人身損害后果:如某案例中護士未作皮試給患者注射青霉素,違反診療護理常規,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結果;通過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在診療服務過程中雖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常規的違法行為,患者也產生人身損害后果,但醫療機構與患者的人身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如某案例中護士錯誤給患者注射維生素藥物,后患者由于病情自然發展轉歸死亡,醫務人員的違法行為與患者的死亡無因果關系。
在多數案件中,醫療行為與患者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比較明確。但在一些疑難、復雜的醫療糾紛中,必須經過專門技術鑒定方可確定因果關系。醫療事故鑒定結論、專家論證、現行醫學院校教材及醫療衛生法律法規、操作常規、制度等一切足以認定醫療機構診療措施正確無誤的材料都是醫療機構證明自己醫療行為與患者損害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的證據,理所當然應由醫療機構提供。
二、醫療損害責任的主要內容
1、醫療技術損害責任
醫療技術損害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從事病情的檢驗、診斷、治療方法的選擇,治療措施的執行,病情發展過程的追蹤,以及術后照護等醫療行為,不符合當時既存的醫療專業知識或技術水準的過失行為,醫療機構所應當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
醫療技術損害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證明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醫療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須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即使是醫療過失要件也由受害患者一方負擔。
2、醫療倫理損害責任
醫療倫理損害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從事各種醫療行為時,未對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說明其病情,未提供病患及時有用的醫療建議,未保守與病情有關的各種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種醫療措施或停止繼續治療等,而違反醫療職業良知或職業倫理上應遵守的規則的過失行為,醫療機構所應當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
在訴訟中,對于責任構成的醫療違法行為、損害事實以及因果關系的證明,由受害患者一方負責證明。在此基礎上實行過錯推定,將醫療過失的舉證責任全部歸之于醫療機構,醫療機構一方認為自己不存在醫療過失,須自己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成立,否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醫療產品損害責任
醫療產品損害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在醫療過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醫療產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損害,醫療機構或者醫療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應該承擔的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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